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有部队服役时间人员、1996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