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口径
(一)用人单位申报人员名单以“网办大厅”下载的《缴费基数核定表》确定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二)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四)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五)参保单位存在超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多重劳动关系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申报口径第(二)条阐述的缴费工资申报规则完成申报工作。
注意事项
(一)本次申报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
(二)用人单位在填写申报材料时,应如实、准确填写2022年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