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六)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