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待遇: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所有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3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5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70%;
(四)200,001元至3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90%;
(五)超过3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已报销和救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互保除外费用)×分段比例。
参互职工住院生活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给予补助,但给予的生活互保补助与医疗互保补助之和不能超过参互职工住院自费医疗费总额。
参互职工16岁以下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不幸患白血病,以职工子女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益补充保险+慈善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为基数,按照80%比例给予职工互保补助救助(具体实施按照省医保局等九部门《青海省儿童白血病“基本医保+”五位一体医疗保障专项救助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