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调整须知
一、调整对象
具有龙湾区户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基本保障对象和“三老”人员等适当补助对象。
二、调整范围
在《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温龙民〔2020〕109号)的基础上,相关人员养老服务补贴调整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即每月500元,每月250元,每月125元执行),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二)8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家庭高龄老人和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100元/月提高到125元/月;
(三)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100元/月提高到125元/月;
(四)60周岁以上持有低保证、困难证的一二级残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200元/月提高到250元/月;
(五)“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及军烈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200元/月提高到250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三、施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