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备案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 参保人备案后在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