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申请人已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含)以上的;
3.公积贷款至少已偿还至申请之日起的前一个月的,且无当前逾期记录;
4.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还应符合配套商业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变更还款方式的条件。
申报材料:
1.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金,需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借款合同
6.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办理机构:
原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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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是指:主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
2.贷款结清前只能申请一次还款方式的变更;
3.只有主贷人的配偶在福州地区(福建省直、福建能源、福州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与贷款额度测算;
4.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与收入认定;
5.缴存证明中需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6个月的缴存情况;
6.月收入证明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该证明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住房公积金组合、贴息贷款的职工,需另提供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7.申请人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不符合的,需另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
8.纯公积金贷款自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后生效,公积金组合贷款以配套商业贷款银行标准执行;
9.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0.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榕政通”或“EMS”等快递服务商将申报材料复印件邮寄至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待审批通过后,持申报材料原件至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