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结算
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直接结算权限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就医地非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对“急诊”或“抢救”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
(四)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且按规定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的医疗费用,相关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医药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六)经认定后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开通门诊慢特病结算权限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我市门诊慢特病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