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诊手续
1.符合市外转诊条件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参保人患本市无抢救条件的急、危重病,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后可先行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补办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2.异地住院又需转诊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审批。
3.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只限在选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参保人每次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可享受6个月内本次备案的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多次门诊统筹待遇。治疗超过6个月或超过6个月仍未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4.本市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骨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