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程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资助,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转,确保接受资助的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
3、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行支付;就医结束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5、医疗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探索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逐步纳入直接救助范围,减轻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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