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的意见
一、救助计生困难家庭
(一)实施住院补助。独生子女、农村二女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扣除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它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0元。
(二)实施养老扶持。独生子女、农村二女低保户家庭成员中60 岁以上老年人因身体健康确有需要的,优先安排进入本区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二、奖励帮扶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圆梦帮扶。在享受朝阳助学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考上高中或中专的,每人每年增发800元补助金,直到高中或中专毕业(三年);考上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校的,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金,直至毕业或退学(补助年限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年限)。
三、扶助计生年老家庭
(一)免费健康体检。每年由街道卫计办组织60周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父母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对我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且失能的,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000元,直至亡故。
四、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
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城镇扶助政策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具体确认条件和程序参照闽卫家庭〔2014〕68号文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海沧区户籍人口。
(二)省市出台的同类项目奖励扶持内容,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除独生子女圆梦帮扶项目外,在其他部门已享受奖励扶持项目的,不予重复享受。
(三)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所需资金按原执行方式由区财政予以列支;其余奖励补助项目街道所需资金由街道承担,天竺山林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四)本意见由海沧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