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身份证首次办理法定时间是60个自然日
办理条件
1、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后,由申请办证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制作表》,张贴申请办证人员照片,由申请办证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签字在照片和表格栏内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方可受理。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以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由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时,社区民警审核(印章)环节可以省略。
注意事项:
1、必须由申领人本人与公安机关见面才予办理,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不予受理。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办证的,必须由监护人代为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