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本人带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
2、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低保证);
3、房屋(腾退)租赁协议;
4、婚姻关系证明(未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协议)
5、市区规划区内无不动产登记证明;
6、无车辆登记证明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公示后由社区将资料报送至住房保障中心审批,住房保障中心对申报材料及调查情况进行登记、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登记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