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政策:
1、参保人员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就医,按照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
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
3、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4、因治疗恶性肿瘤在同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