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含门诊统筹)就医、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二)跨省异地住院参保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6个月,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未满3个月的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
相关材料内容: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医地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医地的居住证明材料;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就医地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参保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参保人员未提前备案的,出院结算前可申请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办理补备案登记手续后,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因特殊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出院自费结算后返回参保地进行零星报销。
(四)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就医,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
(五)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可申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