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普通门诊统筹办理选点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定一家。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可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江门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
参保人员非因急救和抢救需要,且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新年度普通门诊统筹选点有哪些新规定?
答:2023年1月1日后,江门市普通门诊统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一调整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原选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选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重新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其下一年度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选点。原选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选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若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选点,将可能影响2023年度普通门诊待遇。
问:普通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自费费用等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问:参保人因急救和抢救需要,或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就医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