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情况
1、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4个百分点,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
2、此次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4%调整为0.6%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总体缴费比例保持不变,按照9.5%(含生育保险0.6%)标准缴纳。
三、调整原因
1、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当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2、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有关任务要求,同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政策,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