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
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
生育二孩的产假为188天
生育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规定如下: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政策原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津贴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
1、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2、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3、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享受福利
同时,孕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除怀孕之外,经期的女职工也享有福利哟~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保护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同时,单位应当结合其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需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当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