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到现代,战争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也是开端。有战争就会有胜败。胜者为王败寇,今天我们来说说战争失败的一方对逃兵的处置是怎么样的,让大家开开眼界。
东汉末年的时候,战争四起,曹操逐渐的掌握了中原的权利。于是乎,曹操把他军营里所有的兵都放在士的级别里,再把这些士兵的家人们软禁在一个地方,统一呆在那里,如果发现那个士兵不听话了,做了逃兵或者是什么的,就处罚他们的家人。作为士兵家的未出嫁的女眷,不可以嫁给别人,要嫁只能嫁给同样是士兵的家属。
为此曹操还特别立了一条法则关于士兵逃跑的:但凡发现士兵逃走,就可以抓住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还有子女进行严刑逼供,然后说出他逃跑的位置,但之后曹操认为这样的惩罚太轻了,便改成一旦发现有人逃跑就把他的父母妻儿一起杀了。
还有一件在士兵逃亡法之后的事件记载在三国志里:有个姓白的女子嫁给了一个士兵,还没有见过面,这个士兵就失踪了,被将领判断为逃跑了,然后这个才嫁进门白姓女子就要被判处死刑。于是上报给了朝廷,一位叫做卢毓的官员为这个无辜的女子求情,说:
“自古以来,只有与丈夫洞房之后才能算作人妇,这女子从嫁进门那天起就没有见过自己的丈夫,更没有人带领她认祖归宗,怎么能算是那士兵的妻子呢,既然不能算作那士兵的妻子怎么能够处死她呢,即使要处罚也的从轻发落啊,要是没有同房的就算作是夫妻要处以死刑,那同房的了怎么判处呢?”
曹操感叹这个官员说的很对,没有办法反驳,只好饶恕这个女子,只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饶,但好在这女子是保住了一条命了。
古代不像现在的现代,当兵的都有很多的好处和福利,古代征兵一般都是从农民里面选的壮丁,即使是不愿意,也不能不去,而且战场上危险重重,稍不留神就会送命,古话说得好,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士兵在前线拼命,为了保卫国家而受伤,非但没有得到安慰,还要时刻担惊受怕,怕因为自己的疏忽害死了自己的父母与妻儿,这种法律实在是没有道理,这不是个正确的法律。
最早的处理逃亡士兵的办法是发现于秦朝,当时是五个人作为一个小组进行管理,一旦这五个人里有一个人逃跑了,那么剩下的四个人就会被处罚,为了不被处罚所以这五个人相互监督。这种办法,当时是很盛行的。还有一条就是:如果这个士兵在战场上失踪了,就会被上报朝廷,说这个人死亡了,那他的家属就会受到优待,倘若一旦发现这个人还活着,那么他就是国家的奴隶。
从商鞅变法之后,秦朝军队又推出了新的规则,但凡在战场上杀一个将领,那就给这个人加一层爵位,当时的爵位是可以享受土地的分配和社会的福利的,所以秦军当时可以称得上是历史上最强的部队,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战场上逃兵减少而且还士气高涨。
唐朝律法相对严明,逃亡超过十五天的就判以绞刑,在打仗的时候逃跑的就砍头。如果是平时守城的时候逃跑,跑一天都加杖刑八十下,三天就翻一倍。后来唐朝末期,朱温就让人在士兵的脸上刺字,一旦看见脸上带字的逃跑就一律杀死,后来这个方法一直被延伸到南宋灭亡。
明朝就不按照逃跑的时期算了,明朝是这样的,军官军人第一次跑就打他一百军棍,在发配充军,如果第二次跑,就可以杀死了。然而各个地方守城的罪责稍稍能宽容一些。但是再一再二不再三,第一次就打八十军棍,第二次就发配,第三次就会死的。
在后来的清朝律法里,起初会延续明朝的规则,但后来的时候,就不分是打仗的时候逃跑还是守城的时候逃跑了,只要是逃跑的士兵一视同仁,都处以死刑。但是要是在打仗前自首的就给八旗子弟做奴隶,要是之后在自首的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看来,从古到今,对于逃兵的律法都有很大的改变了,起码越往后的朝代越不会牵扯家人了,这也是士兵逃跑概率降低的一种办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