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简介
伊斯兰教法学是伊斯兰宗教与社会学科之一,又称伊斯兰教学,是穆斯林学者和教法学家以《古兰》《圣训》为主要立法渊源和依据。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法学思想理论和实法体系,是伊斯兰教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一门学科。
伊斯兰教法学的发展过程
一、伊斯兰教法学出现分支
伊斯兰教法学的形成,始于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灭亡。
这个时期正是在阿巴斯王朝时期,国家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教法学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
一、国内出现新的社会法律问题
伊斯兰教法学主要法学派别产生并形成于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前期。
8世纪初,随着倭马亚王朝的向外扩张,伊斯兰教得到广泛传播,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法律问题。
早期哈里发们及其派往各地的官吏解决问题的案例和法令,散于个别人的手中,也无正式记载。
因此,按照经、训的律例和伊斯兰教原则,创制新的法规或批准各地原有习惯法,建立伊斯兰法治,以巩固和完善国家政权,确立对新领土的统治,是哈里发帝国和伊斯兰教迅速发展的急需。
三、国内出现教法学家
于是,在国内尤其在首都和圣地麦加、麦地那等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教法解释和研究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基亥”,即教法学家,他们从事研究的领域称为“菲格亥”,即教法学。
他们依照当地的惯例和个人的推理,演绎出符合宗教伦理的法律判断。由此形成带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学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贾兹和叙利亚。
14世纪的伊斯兰教历史学家伊本·赫勒敦说:教法学就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教法学不仅是研究各种法律行为的细节规定,而且包括立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逻辑方法。
对于经、训明文未作规定或者援引经、训条文精神也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或审定批准当地原有的传统习惯,或按照自己的推理演绎出适当的判例,回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纠纷。
四、教法学成为独立学科
阿拔斯王朝时,由于大规模的对外扩张停止,帝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阿拉伯一伊斯兰学术文化进入兴盛繁荣的时期,这为教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
而且哈里发把推行伊斯兰法治,鼓励编订法典、建立和健全立法和司法制度作为实行伊斯兰化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了教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派别的形成与发展。9世纪初,教法学已基本脱离圣训学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伊斯兰教法学学派有哪些?
在研究伊斯兰教法的过程中,由于每个教法学家对《古兰经》文的理解不同,对圣训搜集整理和研究的范围有别,也由于他们从属的政治或教派的殊异,以及所受的文化教育和所处社会条件和民俗习尚的不同。
故他们在原则上虽都承认经、训为立法依据,但在如何运用此依据演绎制定新律例,以及在无经、训条文可援引的情况下,依据什么制度或补充新律例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主张,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8~9世纪先后出现了栽德、贾法里、艾巴德、哈乃菲、奥扎仪、马立克、沙菲仪、罕百里及扎希里等10多个法学派别。
各个学派都根据本派首创人的教法学说汇编出了一些教法学的著名著作,如哈乃菲学派的《教法大全》、马立克学派的《大穆丹沃纳》、沙菲仪学派的《母典》、罕百里学派的《教法大汇集》、栽德派的《法学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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