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地主和农民不是雇佣关系,是租佃关系。
2、春秋时期,铁器农具广泛运用,牛耕出现,生产力的水平提高。这意味着劳动力所能开发的土地数量大大提高,但是,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和工具,没有基本的人权,所以生产积极性极端低下。加上原来的井田制下,土地属于国有,劳动成果大量上交,所以作为受封者,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对国家义务的偿还能力也大大提高,所以开始希望在新的利益分配中获得更多。他们发动手中掌握的工具和奴隶开垦荒地,而公田作为义务的承担地,自然受到忽视。国有土地制度由此衰落,土地私有制兴起,并作为潮流被众多统治者通过改革所确认。
3、很明显土地数量的增多对劳动者的素质和积极性要求更高,而奴隶自是不如农民。而租佃的关系通过地租剥削,一方面让劳动成果和收益挂钩一方面也赋予农民较之奴隶对土地更大的自主权。顺应了生产规模扩大的要求。
4、人类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必然要求生产关系要能适应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
5、要注意的是,从奴隶主和奴隶,到地主和农民,在称谓的变化背后,是深刻的质的变化: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人际关系像平等又迈进一步(尽管农民和地主间仍然是严重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在理解这种变化的思考过程中,不要受困于字面的表述,要看到的是变革的内核。
6、社会变革孰优孰劣,在我看来,关键在于是否能激发或保持一个社会的活力。从这个角度来讲,从奴隶主到地主,这个变化促进了社会的活力,是历史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