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扩充学位资源?怎样突出体现幼儿园的普惠性特点?如何确立幼儿园教师的薪酬待遇?新法在现实层面回应社会关切,亮点频出。
鼓励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胎”大背景下,幼儿托育需求旺盛。在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之权利的同时,新法也将部分“托育”纳入考量。
相对于3-6岁的学前教育,“托育”主要针对2-3岁的幼儿。《条例》提出,要保障深圳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可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
市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3-6岁幼儿园学位仍不足,暂时不允许提供2-3岁幼儿的托班,随着学前教育学位的加大供给以及人口结构的自然调整,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深圳四年内新增幼儿园学位14.5万座 基本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据教育部门介绍,到2025年,深圳将新增幼儿园学位14.5万座,将基本满足学前教育学位需求,除推动立法顶层设计外,《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也已于今年四月出台,《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
幼儿园建设用地全市统一规划
土地资源紧张一直困扰深圳学前教育发展。在发展空间上,《条例》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这也是首次以立法形式,为学前教育用地提供的制度化安排保障。
此外,对于已建成区域内幼儿园数量不足的,《条例》明确将予以补足,规定: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强调“公益”严控“逐利”
此次立法,还特别强调了学前教育“公益”属性。《条例》要求,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严控幼儿园的“资本逐利”行为,《条例》提出,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收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参照中小学教师
人才流失率高、职业吸引力不强成为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条例》正式明确,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与之对应,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员等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培训证书。其中,园长应当具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贯彻“双减” 幼儿园禁止超前教学
“双减”同样贯彻进学前教育领域。课程设置上,《条例》明确幼儿园应以“培养学前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情感态度和学习品质”为目的。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
幼儿园餐食不得委托承包
为严控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除预包装食品外,幼儿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