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社会层面就进一步完善女性生育权益保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相比之下男性陪产假的热度却不温不火。目前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落实难的问题,这既有制度不够完善的原因,也受到社会认知因素的影响。”
日前,云南大学人口研究所的晏月平、庄须高在《中国人口报》理论版上撰文呼吁,加快完善男性陪产假制度。
男性陪产假为何遭遇现实尴尬?作者称,首先,各地对于男性陪产假制度的法律规定不统一。诸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女性产假制度有着详细规定。反观男性陪产假制度,不仅缺少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统一的地方。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称其为“陪产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称其为“护理假”。这种各地规定不一乃至制度名称也不统一的现实情况,不仅不利于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和制度完善,也难以让男性的该项权益深入人心。
其次,社会层面缺少对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的普遍认识和重视。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生育和养育依然被视为女性天然的义务,将“相夫教子”视为女性专属的责任,却忽略了男性在生养下一代中作为丈夫与父亲角色不可缺位的职责和权利。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是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女主内”的角色定位所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男女生理差异而产生的社会分工不同所致。受这种观念影响,很多男性在休男性陪产假上缺乏积极性,或是不愿开口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或是主动缩短休假时长。
再次,男性生育权益保障相关规定模糊不清。与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相比,法律规定中关于男性生育权益保障的内容较少。现实中一些男性职工遭遇男性陪产假“想休不能休”“单位不让休”问题后,虽然想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最后往往选择沉默。
男性陪产假作为男性生育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推行并在很多发达国家有着比较健全与完善的制度。
作者在文中列举到,瑞典于1974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父亲在家庭生育行为中不可忽视的地位和职责。如今,瑞典的育儿假保障了父亲三个月的带薪假期,且这一假期不得转让给母亲。英国根据国情建立实施了父亲陪产假制度,规定给予父亲14天休假,且在经济上按周收入的90%进行补贴。同时,一部分用人单位本身也会给予新生儿父亲国家规定之外的额外假期,作为公司的员工福利。德国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生儿父母育儿假期为14个月,由父母双方共享,其中包含了只能父亲享有的两个月假期,在此期间给予平均月工资收入的67%作为补贴。
文章指出,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时代的需求,更能强调男性在家庭中的职责、义务。从家庭层面看,在生育子女之后,女性身体在较长时间都处于恢复期,同时向母亲角色的变迁更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转变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作为女性身边最亲近的人,理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照顾与陪伴。此外,“丧偶式育儿”的家庭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着中国家庭的和谐幸福,儿童的婴幼儿时期正是最需要父母陪伴照顾与建立亲密关系的时期,如果父亲能积极参与儿童的教育与发展,不仅有利于儿童的终身发展,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社会由家庭组成,和谐的家庭氛围能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文章提议:
首先,保障并提升男性陪产假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是通过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男性陪产假制度作出规定。而世界上设立男性陪产假相关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实施。就此来看,我国不妨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实施,并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细化与完善男性陪产假制度。在提升男性陪产假制度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实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切实保障男性陪产假制度得到执行,杜绝用人单位轻视和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合理保障男性职工的生育权益。
其次,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现实中存在的忽视男性生育权益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传统的男女分工差异所导致。对此,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既要利用好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也要利用好学校的通识教育,转变大众传统的性别分工认识,推动两性在职场和家庭中真正的地位平等。实际上,保障男性生育权益,也是促进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抓手。
再次,增强个人维权意识,明确维权渠道。受社会氛围与大众观念的影响,我国男性职工对于维护男性陪产假制度这一生育福利的意识较弱,即使自身权益被侵犯,也多是漠然置之。这是因为部分男性内心深处并没有真正将陪产假福利视为自己不可侵犯的权益,同时也缺乏维权意识,不了解维权渠道。因此,男性职工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学习并熟练使用相关法律条款,正确维护自身生育权益。同时,国家层面应明确生育权益保障的主管部门,确保有需求的个人能够顺畅找到维权渠道。这样,当男性职工休陪产假的正当生育权益遭到侵犯时,政府相关部门就能及时提供具体的维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