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政府网站发布一则答复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钟华燕等代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建议》称,对执意文身的未成年人,应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致电云和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前述云和县答复人大代表文件中提及的“执意文身的未成年人应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表述属工作失误,将立即予以纠正。“我们自身对文件的学习没有跟上,出现了一点小差错,局里也高度重视,马上会予以纠正。”该工作人员解释。
同日,记者以家长身份询问云和县教育局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管理事宜,该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否有监护人书面同意书,未成年人都不可以文身。
今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中,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6月10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上述答复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