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
2、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3、如果在办证期间需要办理银行卡业务或者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当事人可在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在有效期内都具备身份证的法律效力。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