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热点资讯2022-10-31 17:46:30智慧百科

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关于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本机制。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将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过快上涨时,适时调整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低收入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补贴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孤儿;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八)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由市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政策,综合考虑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四、补贴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最低标准: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五、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为“临时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预算,其余各县(区)由当地财政安排预算。市及各县(区)要根据本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七、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联动机制工作。监测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联动机制实施情况,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和完善联动机制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负责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每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价格指数。

  (三)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发放对象核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调查、补贴资金财政预算、补贴请拨及发放等工作;联动机制启动后,市民政局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全市发放对象的人数。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及发放对象核对工作;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测算辖区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计划及资金发放工作;联动机制启动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全市发放对象的人数。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发放对象核对工作;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发放对象人员基本情况,做好辖区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联动机制启动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全市发放对象的人数。

  (六)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单位要及时组织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对象核对工作,补贴对象数据实现共享,避免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补贴对象重复的人员,优先保留由民政部门发放;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5类对象中如有重复的,补贴对象按顺序保留发放;人社部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对象如有重复的,保留由人社部门发放。

  (二)本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负责解释。

  (三)本机制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关于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惠市发改价〔2019〕53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签: 价格  惠州市  对象  联动机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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