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有了新进展。该案的组织策划者,即被害人男友洪峤,一审因故意杀人、盗窃被判处死刑。两名直接行凶者,张晨光和曹泽青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公开宣判。
法院称,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李倩月的父母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7月7日上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再过两天,就是李倩月的忌日。2020年7月9日,这个出生于1998年,刚毕业不久的女孩,突然失联了。
李倩月是家中的独生女。平日里,她几乎每天都会和家里联系。
随后,李倩月的父亲李胜找到了她的时任男友洪峤,后者还陪同他们报了警。然而李胜没想到,洪峤才是这一悲剧的始作俑者。
7月7日,该案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尽管是视频宣判,即被告人不会到场,但李家人仍然赶到了西双版纳,希望能现场得知这一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李某月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表示,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李胜说,宣判的过程中他一直很注意观察洪峤的表情,对方一直表现得很冷静。
遇害的21岁南京女大学生
曾淡定陪同寻人
李倩月,江苏扬州人。遇害的6天前,她刚刚领到大学毕业证。中国新闻周刊从李倩月的一名好友处了解到,李倩月所学的是空乘专业,但为了与洪峤维持关系,她毕业后在一家服装店做兼职店员。
此外,她也在准备自考。如果不出意外,她将会在当年8月1日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
那个上午,李倩月南京住地的监控摄像拍下了她出门时的画面,与平时迥异的造型,背着单肩包。次日,李倩月家人从洪峤口中得知,因两人吵架,李倩月已失联,还拿走了他的5万块钱。
李胜随即赶到南京。第二天,洪峤带着他到手机店称可以通过定位找人,但随后不了了之。之后,洪峤陪同他们报了警。
7月17日,李胜从警方获悉,李倩月坐飞机去了云南,轨迹消失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一处检查站。坐落于西南边陲的勐海县,西部南部与缅甸接壤,人口30多万人,是西双版纳州的小众旅游景点之一,距离州府景洪市约50公里,从西双版纳的嘎洒国际机场出发则要行驶40多公里。
在边境派出所,一名公安向李胜透露,洪峤或有作案嫌疑。在当地寻查的过程中,李胜一度距离女儿的遇害地点只有几百米远。
李胜称,他从未将洪峤与杀人凶手联系到一起,但他仍试探着给洪峤打了个电话。他提供的录音显示,洪峤引导他到边境再找一找,还暗示李倩月可能与别人一起偷渡了。
8月4日,也即李倩月失联的第25天,李胜等来的是女儿的死讯。根据勐海县公安局通报,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峤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还污蔑我女儿拿了他的钱,我没有想到20来岁的孩子能这么心思缜密。”李胜说。
随后,李胜获悉,洪峤在与李倩月相处的过程中,冒充“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并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借口,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李倩月骗至云南杀害,且在两人认识的第一个月,洪峤就起了杀心。
而据事后的知情人披露,洪峤的身份还包括“特种兵”、“战地记者”等。但实际上,事发时的洪峤是一名失业人员。
这场看似浪漫的爱恋,却充斥着谎言和欺骗。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洪峤毕业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在李家的律师杨柱看来,洪峤似乎存在“军事幻想”。
据多名网友反映,洪峤在校时便时常穿着全套迷彩装,爱讨论武器和军事话题,还参加一些线下俱乐部。在他的一些同学看来,洪峤样貌俊朗,喜欢打水弹枪,“是学校里的风云人物”。
李倩月
作案手段残忍
李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年端午节,李倩月曾带着洪峤回家见了父母,两人是在地铁上认识的。
据知情人披露,2020年7月初,洪峤邀约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倩月,并制定了诱杀细节。三人为作案准备了摄像头、迷彩训练服、手提灯、头灯、伪装网和单目夜视仪等工具,且多次演练作案方法。
该年7月6日,洪峤诱骗李倩月前往勐海县。随后,洪峤向张和曹提供资金,让二人提前订购机票前往,做好作案准备。
次日晚上8时许,李倩月落地后,二人将她指引至普洱茶公园(即便在一些地图软件上,这个位置也相当模糊)。随后,张晨光、曹泽青按照预先演练的步骤徒手扭断李倩月颈椎,致李倩月当场死亡,二人又将尸体抬入坑内掩埋。
作案时,洪峤24岁;张晨光21岁,无业;曹泽青20岁,系南京一分局辅警。
事发后,李胜从女儿手机里的小红书软件上看到,李倩月收藏了多篇关于云南勐海县的旅游攻略。
李倩月的大学同学林熙,曾在吃饭时偶然见过与李倩月在一起的洪峤,“个子快1米9了,不爱说话”。
“很温柔,也很懂事的一个女孩子”,李倩月的学姐雪梨对她这样评价。李倩月还在读高二时,两人就认识了,“她那时候就是个能力很强的女孩子,担任过校庆活动的主持人,人际关系也很好”。填报志愿时,雪梨也陪着她去了,因为惦记父母不想离开省外,所以才选择在南京读大学。
“父母对她很好,可以说是捧在手掌心里长大。上了大学之后,就一直在勤工俭学,因为她本身就对服装搭配感兴趣,所以一直在校外的一个服装店做兼职。”雪梨说。
“她和我说话一般都是报喜不报忧,说洪峤对她挺好的,还说下次带男朋友请我吃火锅,结果因为疫情原因没能见成,真的是我这辈子最遗憾的事。”雪梨说。
事发后,与李倩月相识的多名同学、好友都在社交平台上持续关注,悼念着她。
煎熬与入土为安
女儿遇害后,妻子也陷入抑郁。以前,作为一名基层工人的李胜很少与社交媒体打交道,但近两年的时间来,他学会了发微博、用抖音……“这个事情以后,我什么都学了”。至今,他已发布了200多条微博。他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是“煎熬”。
最初的第一年,他难以摆脱心理的困境,与妻子“蜷缩”在家中,不愿意面对周遭的人。但为了案子能有进展,夫妻二人不得不面向公众。“我们也想过一个平静的生活,但前提是给我女儿一个告慰”。李胜个头不高,但看上去身形矫健,尽管两鬓已略显斑白。妻子陈寿萍则仍然难掩伤痛,每每到了案发地、法院门口都掩面哭泣,需要人搀扶。
“虽然我们没有大富大贵,但我们给了女儿一个幸福的家。我们倾其所有,为女儿的学习、生活创造了我们所能尽的一切”。
“女儿带给我们22年的快乐和骄傲,让我们这两年经受的苦与痛也是成倍的。”
2021年12月17日,在经历一年多的等待后,该案一审原定开庭。此前,洪峤一方曾申请精神鉴定,但被驳回。李胜一行10余人从江苏赶到了西双版纳,但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李家人却被告知无法如期开庭,原因系辩方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直到2022年1月28日,该案才正式开庭,庭审历时约10小时。李胜称,洪峤及其他两人通过视频方式参与了庭前会议,洪某不承认自己有犯罪事实,且言语中并未流露出悔意。
李胜介绍,洪峤的家人也曾多次找到李家,希望寻求和解。他提供的一则录音显示,一名自称洪峤父亲的人士,称准备了百十万元,希望与李胜见面。“每每想起女儿在天上看着我们,想起女儿喊过的一声声爸爸妈妈,我绝不会妥协”,李胜说。
李胜转述,一审时检方称洪峤是该案幕后的组织者、策划者和资金提供者。洪峤被认为是案件主谋且罪行大于其他两名嫌犯,“无悔过之心,无愧疚之意,其行为泯灭人性”。检方给出的建议是顶格量刑。
他介绍,庭审时,洪峤同样拒不认罪,其他两名被告人则认罪认罚。
如今,李倩月的遗体仍留在勐海县某医院内。这趟行程,李胜也准备把女儿带回去,他一直将女儿的屋子保持原样,在女儿长大的地方,他已经为她买好了墓地。
(文中林熙、雪梨为化名)
作者:陈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