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委、山东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发放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省内购买乘用车、商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7月份全省新发放2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发放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各市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
二、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规定的家电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省内购买家电。全省发放2亿元家电消费券总额不变,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基础上,增加燃气灶、抽油烟机2类商品。
三、支持各市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推动汽车、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参与消费券活动,叠加优惠让利措施,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本次消费券核销期限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各市要认真总结前期经验,调整消费券发放方式,增加发放频次,加快核销审核,加大宣传报道,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成效。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