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确立学前教育社会公益事业性质、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推动2-3岁托育服务发展……记者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做出细化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但《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避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侵害幼儿园、教职工或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条例》中创设了对举办者的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保障深圳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这些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宜举办幼儿园的情形。
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
《条例》中增设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作为对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明确了违反《条例》的学前教育保教人员将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同时,关注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条例》中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接收随班就读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特殊教育教师。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前儿童在园生活作息制度,做好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遇有不适宜室外活动的天气时可以调整。
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条例》明确,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规范幼儿园两至三岁托班管理,推动“幼有善育”民生问题的解决和人口政策的落地。
在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