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进行燃放作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积极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