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钟雨欣
编 辑丨王俊
图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 梁远浩 摄
近年来,元宇宙概念在科技和资本领域掀起阵阵热潮。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互交融,带来沉浸式的体验,而两种空间原有的问题也进一步叠加形成新的风险,对数字治理提出新挑战。
元宇宙中的虚拟“性侵”
据非营利组织SumOfUs近期发布的元宇宙调研报告,一名21岁的女性研究员在Meta发行的《地平线世界》游戏中遭遇了一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侵”。在登入游戏一小时内,她被带到一个私人房间并受到“侵犯”,在此过程中还有旁观者起哄。该研究员表示,当自己的虚拟人物被触碰时,手部的控制器会产生震动的触觉反馈,这是“一次迷惑而又不知所措的经历”。SumOfUs称,这名研究人员还目睹了恐同诋毁和虚拟枪支暴力。
该报告提到了5起元宇宙中的“性侵”事件,分别发生在《地平线世界》《最后一个幸存者》及《回声》游戏中。其中,受害者Nina Jane Patel在进入《地平线世界》不到一分钟后就遭遇了三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骚扰”,在她试图逃跑时,他们还进行了几分钟的屏幕截图。另一位用户Mari DeGrazia则表示,她在游戏中每周都能目睹超过3次“性骚扰”。
早前有报道称玩家虚拟化身在元宇宙中遭遇了不恰当的“恐怖”行为,这促使Meta在今年2月设置新的安全措施,“个人边界”是其中一项。
根据Meta的说法,“个人边界”的默认设置是玩家和非好友的虚拟化身间隔大约1米的虚拟距离,它可以阻止别人“侵入虚拟人物的个人空间”。Meta表示,这是“VR有潜力帮助人们舒适互动的有力例子”,但承认还有更多工作要做。
Meta官方发言人在回应“SumOfUs研究员被性侵”时也提到了“个人边界”功能的防护作用,表示受害者当时未开启此功能。
SumOfUs表示,该事件表明Meta公司需要更好的计划来减少元宇宙中的侵害,并指出虚拟侵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创伤。此外还批评了Meta公司全球事务总裁Nick Clegg发表的一篇文章,其中写道:“我们不会让酒吧经理负责酒吧里的实时言论节制,就好像他们应该站在你的桌子旁边,专注地听你的谈话,如果听到他们不喜欢的东西,就会让你闭嘴。”
一位受访的传播学专家表示,在元宇宙中,借助智能穿戴交互设备,用户与虚拟化身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虚拟“性侵”造成的伤害会更趋向于心理和生理的双重打击,还可能在内容的传播中形成二次伤害。“虚拟世界同样需要遵循规则秩序,如果虚拟化身不受规则约束,则有可能暴露人性中的丑恶面,导致不可估量的伦理与道德危机。呼唤科技伦理和平台责任是有正向意义的,平台有义务在数据算法设计中坚持正确的价值理念。”
近年来,科技伦理议题备受公众关注。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其中提到“明确科技伦理原则”,强调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虚拟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亟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虚拟“性侵”、虚拟“性骚扰”发生在虚实共生的元宇宙空间,能否参照现实中的罪名对类似行为定罪?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虚拟“性侵”案件涉及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侵害问题。“在元宇宙中,虚拟人物作为自然人的映射,拥有自己的社交圈和虚拟人格,跟现实人格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虚拟人物和自然人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则可能构成性骚扰。”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元宇宙法律研究部程念律师指出,现实中的“性骚扰”、“性侵”都是针对自然人,往往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身体接触,在刑法上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等对应的罪名。
程念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虚拟世界里,相关的“骚扰”和“性侵”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述的暴力、胁迫,是否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并严重到构成犯罪等都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讨论,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会有所差异。
“例如,针对虚拟化身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可能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是利用程序控制虚拟人或是通过突破平台原有的设定进行相关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是有组织地通过猥亵、骚扰虚拟人的行为来传播这些画面而从中牟利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某些场景下也可能只构成侵权行为或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
对于虚拟化身的数字人格权问题,程念认为,随着元宇宙在不同领域的发展,将自然人人格权适当延伸到虚拟世界,从而对元宇宙内发生的“骚扰”、“性侵”等行为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虚拟化身原本是用户参与到元宇宙的一个媒介,但其与一般互联网上的行为所借助的账号、密码不同,随着人们在虚拟世界获得更加逼真的沉浸式体验,虚拟化身往往能承载某一自然人一定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玩家如果在元宇宙中遭遇此类骚扰行为,应该如何维权?程念表示,玩家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自带的录屏功能留存证据,最好使用电子存证工具对有关内容进行及时保存,记住对方的ID等身份信息,首先可以通过平台的投诉举报和维权渠道进行申诉沟通,留下申诉记录,便于后期执法机关介入时获得平台更有效的协助支持。
元宇宙是现实世界的映射和延伸,现实社会的种种问题如盗窃、诈骗、性骚扰等都可能在其中体现。面对元宇宙中的新型风险,从法律和监管角度应如何进行治理?
“我国当前的法律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程念表示,“我们需要前瞻性地将元宇宙内大概率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明确,结合国外已有的一些事件对部分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当增加法律在元宇宙内的适用性。”
朱巍认为,针对此类问题,“一是要重视网络实名制,任何一个网络行为的背后一定得有责任承担的主体。二是要重视网络安全,包括数据安全、内容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算法安全等等,制止网络犯罪。三是要重视元宇宙中虚拟人格权和虚拟财产的问题,民法典已经对虚拟财产作出相关规定,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细化。”
互联网平台应完善全链条防护机制
在元宇宙空间治理中,传统的法律规制目前仍存在一定空白地带,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完善全链条防护机制。
程念认为,目前对于元宇宙“性侵”这一类行为是否够罪尚须讨论,有关机关难以及时介入。互联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和运营者,应当保障平台内的用户不受非必要打扰,维护平台内的健康良性互动秩序。
“平台在事前阶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则设置等防范可能发生的‘骚扰’‘性侵’等情形,屏蔽相关关键词;在事中阶段,完善举报投诉机制,为受到‘骚扰’的用户开通举报投诉的通道并及时处理;在事后阶段,发布违规行为公告,针对情节严重的用户进行暂时性限制活动或封禁帐号。”程念表示。
面对元宇宙中可能出现的新型风险问题,朱巍指出,互联网平台可以借鉴网暴治理中的“一键防护”模式,向用户提供快速阻断风险传播链路的途径,用户拥有自我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社交需求调整功能设置。
此外,朱巍还提到了“虚拟法庭”“社区共治”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中的作用,通过众议的方式对事件进行评判,有利于平台提高信息甄别的准确性,及时治理违规内容、帐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纠纷。
受访的传播学专家强调科技向善的重要性。“虚拟世界同样需要遵循规则和秩序,如果虚拟身份的设定不受规则约束,则有可能暴露人性中的丑恶面,导致不可估量的伦理与道德危机。”应当在元宇宙中构建准入规则并进行动态合规审查,提升技术标准与数据安全性,预防与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构建国际规则和标准体系,带来更好的数字文明。
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