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
1.违法行为: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强制戒毒、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2.失信行为: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3.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4.传销行为: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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