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广东深圳一家公司资深技术经理入职后共迟到36次,被公司解雇。然而,戏剧的一幕出现了,公司称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对此,该员工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吧。
裁定书截图
入职5个月迟到36次,公司辞退资深经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于某某入职后共迟到36次,因此,解除与于某某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8日,于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补偿金。
于某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于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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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二倍工资,公司则向员工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某工资每月为27000元,一年发放13个月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为29250元(27000元×13个月÷12个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公司应否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仲裁中,于某某陈述称:“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对此,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公司至今未提供其与于某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于某某在一审时,承认收到公司的电子文档,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公司,公司也确认收到了于某某的劳动合同,但于某某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审开庭时均没有提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作为证据出示。从公司的行为可以判断,公司拒绝与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于某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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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于某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因此,本院对于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于某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