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当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工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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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小区管理,进入小区的人员严格落实戴口罩、验码(健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全市分区域规模性核酸检测后,进入小区须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逐人逐车核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