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又将迎来丰收的季节,但吴贤校站在葡萄园内高兴不起来。脚下这片葡萄园,是他和妻子亲自建起来的,但六年前,因土地一侧的水库水位抬升,葡萄树淹死一半,一切发生了改变……
吴贤校是四川西昌市的一名葡萄种植户。2012年,他与赵某等52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种下24亩葡萄苗。2016年,因土地外侧的一处水库水位升高,导致开花挂果的葡萄树被淹。
葡萄园被淹,吴贤校多次找到村组、乡政府及水库管理站,希望水库开闸放水保护葡萄树,但遭到水库管理站的拒绝,理由是开闸放水有明确制度,水库属于正常蓄水。经评估,吴贤校栽种的一部分葡萄树因被水淹没,造成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2016年10月,吴贤校起诉水管站及西昌市水务局要求赔偿,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他不服上诉被二审驳回。今年1月,村民小组又将吴贤校及水管站、西昌市水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此前裁定。
7月11日,法院驳回该村民小组的起诉。一个葡萄园被淹,为何引发一场“连环案”?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吴贤校指着被淹过而荒废的葡萄园部分土地
0 1
事发
葡萄正迎丰产却遭淹 水管站不同意开闸
吴贤校家住西昌市川兴镇赵家村,从事葡萄种植已经30多年。2012年,他和妻子来到西昌市西溪乡(现为安哈镇)新营村承包了近24亩土地种植葡萄。当年5月,他与52户村民签订了16年的承包合同,每亩承包费为900元/年。
“当时还是有担心,因为土地外侧是水库,但村民们说水不会淹上来。后来,我还是不放心,又找货车拉了很多泥土,将土地抬升了一些。”吴贤校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3年,他和妻子开始种植葡萄,经过两年的精心管理,2015年,葡萄园开始挂果,当年卖了7万多元。
2016年初,吴贤校的葡萄园又开花结果了。“当年长势比较好,如果顺利,将进入丰产年。”然而,2016年4月26日,吴贤校发现自己的葡萄园进水了,他查看发现是水库水位抬升,将葡萄园淹了,“当天并没有下雨,水库水位迅速抬升,葡萄园被淹了大半,水都漫过膝盖了。”
△吴贤校葡萄园被淹时的场景 (翻拍)
眼看葡萄园被淹,吴贤校及时找到村组、乡政府及水库管理方西昌市南宁片区水管站(以下简称水管站),希望水库能开闸放水,降低水位,保护被淹的葡萄树。但水管站以葡萄树所在土地位于水库管护范围为由,未同意开闸放水。
“葡萄在挂果时不能泡水,那段时间大棚内的气温很高,葡萄树叶子很快就黄了,果子也掉了。”吴贤校回忆,他又相继找到村组、乡政府、水管站及主管部门西昌市水务局,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最终,在持续高温下水淹半月后,园内部分葡萄树死亡。
02
解释
水管站曾称正常蓄水 要保证下游灌溉
自从被淹后,吴贤校的葡萄园有一半面积处于荒废状态。今年7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在该葡萄园看到,被淹部分的葡萄地已经长满了荒草,几乎看不到葡萄树,未被淹的葡萄地挂满果实,下月即将迎来丰收。
站在葡萄地里,吴贤校说:“经过专业评估公司测量,11.69亩的葡萄树被淹死。按照这两年的行情,如果这11亩多葡萄树成活,每年还能卖几十万元。”
△2016年,吴贤校葡萄园被淹时的场景 (翻拍)
对于这片土地属于水库库区,村民小组长赵光学及多位村民并不认可,“这片耕地属于52户村民的承包地,有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又属于库区?”他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6年水库涨水是因为上游水库为了给沿线村民栽秧供水,于是放了部分水,但下游的水管站称没到水位线,水库不能放水,导致吴贤校的葡萄园被淹。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上述水管站站长肖斌,希望了解当时的情况,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不过,肖斌2016年曾在接受凉山媒体采访时称,水库于上世纪70年代初建设时,并没有考虑到溢洪道,所以一直以来都以闸门高度为最高水位线标准。如果水位超过闸门,将自动从闸板上溢流出去。“当初修这个水库目的也是为了下游老百姓能及时灌溉,那么就会有淹没地,虽然农民是有证,但修建时大家也同意淹没地只种一季庄稼。”
“每年6月至9月主汛期期间,均要按上级要求实行空库度汛,以确保水库及下游群众安全。到10月初,水库开始蓄水,肯定会淹及上游土地。如果把水放了,那到了干旱天,下游那么多需要灌溉的良田又怎么办?”因此,肖斌称,“水管站是在正常蓄水。”
03
诉讼
经济损失达130万 起诉索赔被驳回
2016年10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吴贤校将水管站及西昌市水务局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葡萄地被水淹而遭受的损失。经法院委托,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葡萄树被水淹没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吴贤校栽种的葡萄树因被水淹没造成13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吴贤校的葡萄园毗邻水库
“葡萄树所在土地位于水库管护范围。从证据和法律上看,我方持有《定权证》,水库是公益性质,不是满足个人或某单位用水,不能说开闸就开闸。水库的水闸是自动水闸,水位超过会自动漫出……”对此,西昌市水务局、水管站共同辩称,水管站正常蓄水的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于1984年和1998年分别由西溪乡人民政府和西昌市人民政府颁证由西溪乡新营村村民赵某等人承包经营。该土地一直正常耕种,基本未被水库的水淹过,因土地毗邻水库或者在水库管护范围内,不能排除存在被水淹的可能性。1990年,西昌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库水利水电水产工程颁发定权证书,管理单位为水管站。
一审法院认为,被水淹没的土地既属于西溪乡新营村村民合法承包经营,也可能属于水管站管理的案涉水库的管护范围,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原告提出其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时间在先,被告定权证书记载的权利有效的前提是依法先征收水库管护范围内土地,以及被告认为案涉土地属于水库管护范围的意见,均不是民事诉讼案件审查的范围。本案中,对当事人其他诉讼主张及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作评判。
现被淹土地权属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7年12月,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吴贤校的起诉。
法院一审裁定后,吴贤校不服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4
“连环案”
葡萄园主拒付土地承包费 引发新官司
由于被淹土地权属不明确,吴贤校拒绝向52户村民支付承包费。“如果我知道有争议,我肯定不会承包。”吴贤校称,从2019年开始,他就停止向52户村民支付承包费,“村民多次来要过,村组、乡上、派出所都来处理过,最终协调未果,建议我们双方走司法途径。”
“我家有一亩地,四年都没拿到承包费了。”村民陈太平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吴贤校承包土地前,他们新营村四组村民一直都在耕种,土地是合法承包经营的,“现在村民们都拿不到承包费。”
2021年6月,新营村四组将吴贤校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后又提出撤诉。2022年1月,52户村民又以村民小组名义将吴贤校及西昌市水务局、水管站起诉到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此前两级法院的裁定。
村民们认为,新营村四组的土地与水库的河湖界限清楚,且在2019年10月第四次土地确权中,政府还向村民颁发了新证,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贤校起诉水务局、水管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吴贤校要求水务局、水管站赔偿葡萄树被水淹没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原案争议标的新营村四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侵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赔偿的处理结果也与新营村四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新营村四组不具有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营村四组在起诉状中自述,其在2021年6月17日做撤诉工作时,才知道法院的民事裁定,认为土地权属明确,存在争议,认定损害其民事权益,造成其土地无法收取土地租赁费。”法院认为,新营村四组认为生效裁定有错误,损害其权益,应当在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7日前提起诉讼,但在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新营村四组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2022年7月11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营村四组的起诉。
△吴贤校未被淹的葡萄园,今年挂满了果实
近日,新营村四组组长赵光学表示,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
“现在每年葡萄园还是要被淹,只是水退得比较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之前被淹的11亩已荒废,几年都没产生收益。”吴贤校说,损失又该谁负责?
△吴贤校介绍被淹葡萄园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摄影报道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