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其他说明
1、莱芜区政府核定消费券总额度,并通过“新莱芜”手机客户端进行线上发放。
2、各定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张贴“莱芜区消费券定点单位”标识。
3、居民持消费券到贴有“定点标识”店面进行消费,结账时出示消费券进行抵扣。店面按规定对出示的消费券进行对应抵扣。消费券核销金额由商家先行垫付,活动结束后,商家凭借实际核销记录向莱芜区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4、每组消费券,每个注册用户限抢一张。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将收回不可再次使用。
5、第二期消费券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至8月31日,第三期消费券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至10月7日,逾期自动作废,过期时间以券面显示时间为准,券过期不补发。
商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