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7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发布了一张声明截图,显示自己已与成都电视台达成“和解”,《谭谈交通》相关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成都电视台同时也授权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和传播。围绕《谭谈交通》的版权纠纷也告一段落。 随着自媒体的发达,“街头采访”型的视频越来越多,因为剪辑和侵权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由《谭谈交通》一系列权利纠纷诉讼引发的讨论,普通人面对传统媒体、自媒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观察者网采访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委员、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敏杰。
观察者网:围绕《谭谈交通》的版权争议引发全网关注不久,有相关被告公司收到了法院判决,因为该公司在公众号上上传了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被法院认定侵犯了成都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该公司赔偿1500元并停止侵权。很多网友担心,这一“首判”的案例会不会影响后续谭乔警官和游术公司的纠纷争议结果和赔偿结果?
鲁敏杰:从公开渠道来看,从4月至今,游术公司已经有100多个立案信息。7月11号《谭谈交通》事件全网热议,7月13号就出了判决,说明游术公司早就开始了维权诉讼,诉讼发生的时间远早于事件发酵的时间。
在这个首例判决中,看上去被告并没有质疑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也就是权利基础,那么法院就根据成都市电视台的《版权声明》认定成都市电视台为著作权人,而后再根据侵权情形做出相应的判赔。实际在谭乔警官面向网友叙述了自己遭遇维权索赔引发讨论之后,有不少人已经对成都市电视台是不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提出了质疑。
谭乔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已与成都台达成“和解”
我们可以看到,从2005年到2018年,一直是谭乔在主持这档节目,这个节目有很强的现场发挥、自主表演的要素。从谭警官和违法者诙谐有趣的谈话内容来看,形成了他自己的一种独创性表达,这一部分是口述作品。因此,谭警官是有权利去打一个“确权诉讼”官司,从法律角度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著作权,至少是著作权人之一,从而对成都市电视台、游术公司主张的权利的基础进行抗辩。
相信从7月11号引起全网热议后,后续的庭审中,应该会有被告对原告的权利基础提出质疑。退一步讲,即使最终认定成都市电视台是唯一的著作权人,那么面对这么一档公益性节目,也要注意维权的方式和方法,要考虑到公共利益。
观察者网:最近这件事又有了新的发展,一些曾经上过《谭谈交通》的受访者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状告版权方游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要1元象征性赔偿。这种街头采访是否侵犯了被访者的肖像权?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鲁敏杰: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要看是不是构成肖像权侵权。《谭谈交通》从05到18年一直在制作、播出,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肖像权侵权的两个重要条件是是否“获得本人的同意”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谭谈交通》在录制的时候显然是没有获得被采访者同意的,那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谭谈交通》中许多被采访的普通人通过节目成为了家喻户晓的人物(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观察者网:既然成都电视台可以有偿地出售版权给私人公司,且购买版权的公司可以通过维权获取巨大利益,是否就可以认定《谭谈交通》目前来看并非一档纯粹的公益节目,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产品?
鲁敏杰: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业界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每个案件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我认为从目前《谭谈交通》的情况来看,《谭谈交通》的公益属性很强,如果说它是一个营利性的节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节目在录制的时候目的很明确,比如说某档娱乐综艺节目,为了流量而请了很多明星参加,使用了他们的肖像,那基本就可以确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对于《谭谈交通》,从制作播出时的节目定位,到播出后的公众反馈来看,都属于公益性很强的节目,并不能因为成都市电视台授权游术公司进行维权就否定原有的节目属性。如果成都市电视台确实是著作权人,那么它是有权利去维权的,不能简单的把“维权”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划等号。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应该在“维权”之前就已经确定。
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删去,也就是说,2021年后无论他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就会构成肖像权侵权。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执行公务、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
观察者网:虽然也许这次的多位受访者提出1元赔偿更多地也是出于用法律的方式支持版权纠纷中的谭乔,但是在实践中,肖像权的被侵权人有可能因为所诉对象获得了高额利益而获得相对较高的侵权赔偿吗?
鲁敏杰:肖像权侵权会判赔多少,法院会根据个案的不同,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来做出判断。
从目前来看,肖像权侵权如果被告不具有明显恶意,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的,那么判赔的金额普遍不是很高。比如最近判决的刘翔肖像权侵权案,刘翔主张15.5万,法院判赔6000元;另外像之前判的Angelababy起诉整形机构肖像权侵权案,Angelababy主张65万,法院判赔2.5万。当然也有判赔高的,在那些案子里或者被告具有明显恶意,或者原告能举证被告的获利金额,那么法官就可以依此做出较高的判赔。
观察者网:除了索赔困难,普通人在面临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还会遇到哪些维权困难?
鲁敏杰:我国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可以说是已经越来越完善,维权的难度也减少了很多。
首先,对于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把“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模糊的界限给删除了,也就是说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不可以使用,无论使用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正如前面所说,《民法典》中也列举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其次,肖像权被侵权后,除了和解、诉讼以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向投放的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视频的链接。我们需要证明自己是肖像权人,然后平台会要求视频的上传方提供获得肖像权使用许可的证明,并做出判决是否下架视频。
但维权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使下架了照片、视频,也有可能不良的影响已经发生,比如之前的各种门事件。所以我们还是要树立“防火”的意识,很多情况下,“防火远胜于救火”。
观察者网:确实,随着自媒体视频的发达,我们看到很多类似的街头采访视频,虽然开头会问“你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一般我们都会回答“愿意”,但是最后视频的呈现效果往往会通过剪辑断章取义等方式歪曲被访者的愿意吸引眼球,甚至让被访者遭遇网络暴力,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鲁敏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所以如果我们被采访的视频遭到了剪辑、歪曲、鬼畜等等,这是极有可能会侵犯到肖像权甚至是名誉权的。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访者虽然愿意接受采访,但不愿意露出形象,要求打码,实际也就是不愿意让别人使用肖像。如果视频制作者不给打码,或者为了娱乐效果无效打码——比如先露出被访者真容,然后再打码,或者干脆在脸上打上“打码”两个字等等。“打码”了还能认得出本人,就是侵权行为。要做到“不可识别性”,也就是经过处理后,不能对应到本人,那才能说是没问题的。
观察者网:您刚才提到,普通人被侵犯肖像权的维权有一定困难,“防火”的意义大于“救火”,如果走在路上遇到这样的采访请求,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合法地“防火”呢?
鲁敏杰:我们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要有权利意识,当别人问我们“可不可以”的时候,我们不要简单地回答“好啊”,而是最好多问几句,要把后续“怎么用肖像、在哪里用、用多久、会不会剪辑、会不会转授权”等等情况问清楚后,再接受采访。最好能够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对方发最终成片的链接进行确认。一旦发现对方侵权,要用时间戳或公证的方式第一时间留存证据。
现在很多企业在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的时候,也会和参与人签订《肖像权使用授权书》之类的文件,如果没有签的话,企业就会对照片或视频里的人物进行打码、变声等技术性的处理,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我们作为个人也可以要求和采访者签一个简单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对授权的事项进行录音。其实很多自媒体拍摄者或者视频制作单位为了避免纠纷,是愿意作这样一个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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