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强化应用“场所码”的公告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工具,可实现出入场所人员信息的自动化登记和健康信息的核验,有效加强了疫情溯源和监测,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场所码”应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场所码”应用范围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的各类场所及人员出入较多的各类场所,均应使用"场所码",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
(二)餐饮单位、宾馆、酒店、民宿、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
(三)各类企业,各交通站点、交通场站出入口等场所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
(四)冷链食品、物流快递等重点生产、加工、运输等场所;
(五)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场所;
(六)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
二、“场所码”应用管理要求
1.“场所码”应用范围内的各类场所,必须申领使用“场所码”并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场所码”应打印并张贴至醒目处。
2.各类场所在入门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查验工作,所有进入人员经核验后方可入内,对无智能手机或不能扫码系统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应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确保进出人员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3.各类场所对于发现的“健康码”异常人员,应禁止其入内,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三、“场所码”使用监督
检查前期,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场所码申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25家单位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下一步,督导检查组将针对“场所码”申领使用情况进行再次抽检,对因不申领使用“场所码”或“场所码”使用不严格,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个人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