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猫妹
来源| 大猫好规划
今年的气温是真高啊!
“烧烤”模式下,“热死人了”的悲剧,真的会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中暑导致身故,意外险到底要不要赔?
保险公司说,中暑是疾病,不属于意外,所以不赔。
那么保险公司说了就算吗?
我们来看一个判例。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的公众号就发布了一条判例。
刘女士是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此前,刘女士所属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额为40万元。
在刘女士去世后,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却遭拒,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刘女士家属认为:刘女士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审理认为:
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并且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故刘女士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其次,被告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家属40万元。
法院二审也维持该判决。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确,那就是中暑到底属不属于意外。
法院是这么认为的:
首先,保险条款载明,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像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并且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并非其本意。
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
故法院认为,刘女士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其次,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未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说明、解释。
现被告以该条款作为拒赔理由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刘女士中暑身亡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是怎么考虑的?
我们来听听本案主审法官怎么说。
冯楠法官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法官说的很明白。如果大家以后遇到中暑导致不幸,不妨先去看看自己买的保险,合同里到底是怎么写的。
到底有没有明确写明中暑免赔。
如果没写,那么保险公司拒赔,也不要灰心。
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就走诉讼途径。
虽然打官司很麻烦。
但是综合成本与收益(猫妹建议大家的意外保额都是百万起步)来看,官司打赢的收益要远大于成本。
所以,保额真的是很关键。
因为如果金额太小,说实话,大家的诉讼动力也不足。
但这里猫妹还有更重要的话要说。
烈日酷暑下,该躲的要躲,该停的还是要停。
命,比啥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