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有哪些政策福利
支持培养
第十条 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所需经费按照《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由市、县(市)区、园区按比例承担,即:涉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培养人选确定后,按照一、二、三、四四个层次每人分别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培养经费标准,在3年培养周内分3次按40%、40%和20%给于所在单位或企业专项经费资助。培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培养经费,经费支出要符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后备人才所在单位要承担起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人才主要职责,要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积极组织储备人才外出培训考察、学习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储备人才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组织储备人才到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等专家基层服务行活动。
第十三条 后备人才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验科研资源使用时,优先向后备人才倾斜;在推荐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及评选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才工程时,优先考虑后备人才。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储备人才的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市)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储备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各培养单位要为储备人才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培养效果。储备人才本人要围绕自身确定的培养方向和目标,全身心地开展研究和攻关,力争早出成果,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爱才惜才氛围,利用多种宣传手段,树立人才典型,发挥后备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每年要对照培养考核指标对后备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后备人才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拨付年度培养经费。培养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停止培养,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