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赵庆寺】
近来台海局势再掀狂澜。毫无疑问,“台独”分裂是祖国统一的最大障碍,也是民族复兴的严重隐患。
随着岛内“台独”分裂活动的不断加剧,当下看来,我们有必要综合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有力防范、制止、惩治分裂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司法手段是反对“台独”分裂的强力武器
2016年以来,台湾岛内包括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等一小撮“台独”顽固分子,极力挑动两岸对立,狂妄鼓吹“台独”谬论,大肆勾连外部势力。台当局通过策划实施“修宪谋独”、“公投谋独”、“倚美谋独”、“以武谋独”、“以疫谋独”等,不断进行谋“独”挑衅,把两岸关系推向危险边缘。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对分裂、反对外来干涉,是主权国家在国内法治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原则立场。其中,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也是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通行做法。
换言之,对于“台独”顽固分子,不能任由他们嚣张作恶、逍遥法外。
2021年11月,国台办发言人公布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3人为“台独”顽固分子清单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明确表示“台独”顽固分子清单上绝不止这3人,郑重宣示将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终身有效。
(左起)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资料图/香港文汇报)
此外,2022年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这也是一次对“台独”分裂势力的精准打击。
据悉,杨智渊1990年出生于台湾省台中,长期鼓吹“台独”理念,伙同他人成立“台独”非法组织“台湾民族党”,并以“推动台湾成为主权独立国家并加入联合国”为目标,大肆鼓噪“公投建国”,高调推行“急独”路线,策划实施“台独”分裂活动。
本案首开以煽动国家分裂和分裂国家罪两罪名惩治“台独”分子的司法先例,明确宣示了大陆法律对岛内“台独”分子的管辖权。
依法惩治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手段的强大威慑力。从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依法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具备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构建了精确严密的司法程序,形成了强大有效的实际惩治能力。
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为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密的司法程序。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实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六条同时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据此,“台独”顽固分子无论在大陆、台湾地区还是境外任何地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台独”分裂分子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要实施“台独”分裂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也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管辖与惩治。
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台独”顽固分子,涉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可以视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国家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两岸尚未实现统一,这无形中增加了《反分裂国家法》实施难度。但国家会调动各种行政司法资源来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会任由其长期逍遥法外。
对在逃境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如果一时无法使“台独”顽固分子落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专门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由此可知,一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台独”顽固分子将遭到终身刑事追责。如此一来,通过公开审判,将把“台独”顽固分子永远定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形成在世界范围内和国际舆论上严厉打击“台独”活动的高压态势。
法律利剑是捍卫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法治保障
大陆现行对台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处理台湾问题的总章程,而《反分裂国家法》是处理台湾问题的具体指针。
《反分裂国家法》这部重要法律是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独”促统政治责任和使命要求的重要遵循。自《反分裂国家法》实施以来,为遏制“台独”分裂图谋、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种情形,明晰了法律红线、底线。但囿于篇幅所限,《反分裂国家法》的相关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因此,对于实践中从事分裂国家行为犯罪分子的惩戒,需要通过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来贯彻和体现。
就此而言,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即是《反分裂国家法》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说,《反分裂国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形成了明显的补强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结果,对“台独”分裂势力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在构成要件上,分裂国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
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网络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他人而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行为,并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
从惩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对与境外势力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犯罪作出从重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内政和国际事务的主要依据和方式,法律斗争已经成为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工具。法律能够有效凝聚民众对国家统一前景与反分裂斗争的理性共识,并为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的安排,有效震慑分裂国家的活动。
因此,在反分裂斗争过程中,法律的主要任务不仅在于对“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政治立场的确认,还在于为反分裂斗争提供学理支持和正当性支撑。国家安全机关将坚决综合运用《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台独”分裂势力谋“独”拒统、破坏和平的种种逆行。
从现实来看,岛内“台独”分裂势力不断升级各种分裂活动,执意推动“法理台独”,妄图降低“修宪”门槛为谋“独”打开方便之门,推动所谓“修宪公投”删除“国家统一”的表述,为实现“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目标提供所谓“法律”支撑,妄图推进“渐进台独”,寻机谋求“法理台独”。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一意孤行、铤而走险、触碰红线,将迫使大陆不得不依法作出最后选择,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断然措施予以坚决粉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结语
“台独”分裂分子无论如何谋“独”,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形势变化和战略需要,加大依法惩戒和打击“台独”分裂势力的力度,切实保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我们坚决反对和遏制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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