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但是“育人”是一项太过伟大的工作,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位教师都能肩负这一重任,所以就像韩愈所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位教师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不算失职。
然而不管“育人”与否,作为一名教师都应该明白“为人师表”是什么意思,一定要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要做出枉为人师的事情,2014年,北京就有一名男教师拍下自己12岁女学生的照片,威逼开房,最后家长发现这一事情愤怒报警。
曹某就是这位丧尽天良的男教师,事发时已经43岁,有家室。由于父母对教育比较重视,所以他的学历在同龄中算比较高的,早年间他走南闯北去过不少地方,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看到所有家长都越来越重视教育,他决定进入教育这一行业。
他没有教学经验,所以想要进入一所公立学校当老师是几乎不可能的,恰逢那时候北京海淀区一所民办学校招聘教师,曹某在网上提交了简历就过去应聘,很快就顺利入职。
这所学校的学生大部分都是在北京务工人员的子女,学校对老师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教好学生就行,这样宽松不严谨的入职筛选为日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给了曹某这种人为非作歹的机会。
曹某在学校成了六年级的班主任,因为他为人比较风趣,所以学生们对他都很信赖,小升初的时候他提出要开办一个补习班,让孩子们进入初中之后不会比别人落下太多,孩子们和家长们纷纷响应。
2014年6月,曹某的补习班顺利开展,在这个班级里面,12岁的小颖显得十分出众。她个头比一般的学生要高一些,五官也十分精致,上课时发言特别积极,学习的时候非常认真。这样一位出挑的学生能引起老师的注意很正常,所以当曹某提出要单独给她补习功课的时候,身边的同学都没有觉得不对劲。
小颖毕竟年纪小,面对一位四十几岁的老教师,她自然完全信任,所以每一次与曹某单独相处的时候都很开心,后来曹某称补习室的空调坏了,他带她去其他地方继续补习,小颖也没有任何怀疑。
小颖背上书包跟在曹某身后,谁知道他直接将她带到了一家小宾馆。进入房间之后,曹某瞬间卸下了伪装,将小颖逼至角落进行QF。未经人事的小颖不明白自己的老师在做什么,但是她知道他在伤害自己,所以一直都在挣扎,这种反抗让曹某下手愈发用力,小颖在这天受到了极大的委屈。
事后曹某仍不罢休,拍摄了小颖很多张私密照片,并威胁她如果敢将这件事情说出去就会把照片给别人看,小颖一时之间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不敢告诉自己的家人也不敢跟朋友说,曹某利用她的无知与胆小一次又一次地威胁她,强迫她与自己开房,在3个月之内他就将小颖带出去9次!
为了不让小颖的情绪崩溃得太彻底,曹某有时候又会装得很温柔,还送了两部手机给小颖,为的就是随时可以联系她。小颖的父母平日里非常忙碌,很少有时间关心小颖的心理动态,直到这一年的9月份,小颖的父亲终于在无意间发现小颖还有一部手机。
为了方便联系小颖,他们给她准备了一部老年机,可是为何小颖的书包里面还有两部智能手机?打开这两部手机一看,其中有一个手机里面出现了曹某的半身照,还有很多曹某发过来的短信,信息的内容十分暧昧,如同情人一般亲昵。
小颖的父亲立即找她了解情况,当女儿哭得声嘶力竭控诉着曹某的兽行时,做父亲的心里都在滴血,他赶紧带着小颖去报案。
9月25日,警方将正在家里看电视的曹某抓获,面对小颖的指控,曹某还企图狡辩称“这都是她愿意的!”他简直有辱“教师”二字。
不管小颖是不是自愿的,曹某都已经构成了QJ罪,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J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J的行为就构成QJ罪,小颖受害时才12岁,曹某构成QJ。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曹某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接近小颖,获取小颖的信任,随后将其带到宾馆QF,甚至拍下照片多次威胁开房,先后9次对小颖进行伤害,已经构成情节严重,所以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量刑起点应在十年以上。
曹某为自己的兽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小颖的痛苦也终于可以终止,但是这段时光对她来说是人生的一段阴影,而有这段阴影的原因,一方面是曹某的丧心病狂,另一方面就是小颖父母的失职。作为家长,他们应当在第一时间关注到小颖的变化,在她出现异常的时候就主动询问,如此一来,这场悲剧也可以尽早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