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确保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全省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用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由教育厅组织编写、面向全省使用,一般为主题融合的综合性教材。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面向本市(州)使用,一般为体现地方特色的专题教材,原则上不超过1部(套),编写前须向教育厅提出申请,批复同意方可施行。
第五条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全省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负责专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教材的审定。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教育厅语言文字与教材管理处、基础教育处为全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中小学教材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按照教育厅部署要求具体做好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负责本市(州)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以及校本课程教材的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材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实施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课程规划方案、教学大纲和编写提纲,经审核同意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写。编写完成的校本课程教材须按照规定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课程教材依据地方课程设置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的经济、历史文化和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生命安全等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符合课程方案和指导纲要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和学生发展关键能力、品格,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专题设计及内容题材积极向上、导向正确。语言文字规范,可读性强。
(五)教材插图紧密配合教材内容,主题突出,表意清晰,科学准确,积极健康,符合大众审美习惯。质量高,无失真、变形,不过度使用。同套教材插图风格协调统一。(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编写单位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指导纲要,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编写的学科、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的编写。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本领域专家和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根据教材编写需要,可邀请国内、省内具有丰富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六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或要求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重要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编写单位应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中小学教材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八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严格审核校本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校本课程教材还应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九条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写和修订的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机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二)(三),第十四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和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新编写或修订的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应于拟使用前一学年向教育厅提出审核申请,并为教材试用留下足够时间。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应依据课程方案、指导纲要和教材规划等,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原则上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编教材和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核每个阶段均按照专家个人审读、专家组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集体审核,由专家组集体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审核意见。
修订后的教材重新送审,按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的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通过”,即教材达到审核标准。“重新送审”,即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修改后可于第二年重新送审。“不予通过”,即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此类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次送审。
第二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九条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三十条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选用工作。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和管理。
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单位由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组织进行。教材选用单位应当成立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等组成。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材初选工作。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在教材选用工作完成后须在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教材选用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以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厅同意后,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评价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制定教材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不得将培训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须明确使用经费来源,确保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经济负担。面向全省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经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我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报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各市(州)编写的专用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市(州)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经费由省级统筹;专用地方课程教材经费由市(州)统筹。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
第三十七条承担通用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条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教材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或使用计划。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五)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用相关教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第四十一条情形。
(二)违规编写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未有效履行教材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六)未按规定履行教材选用要求和程序。
(七)选用、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八)未选用、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九)将《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
(十)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用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管理秩序的情形。(十一)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十二)侵犯知识产权。
(十三)盗版盗印教材。
(十四)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课程教材、四川省地方课程教材标识,或使用其他误导性标识、表述,如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四川省”“示范教材”等字样。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全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由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6个月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