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优待抚恤金;
·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政府发放的尊老金;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无属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