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原文)

热点资讯2022-08-11 14:34:28佚名

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原文)

  四川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实行省、市(州)、学校三级管理,高等职业学校教材实行省、学校二级管理。

  第六条教育厅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规划、管理和协调,牵头制定全省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教育厅职业教育处为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承担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日常工作。

  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课程教材和省级规划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和省教材管理有关规定,成立以学校党委(党组织)书记为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两级规划制度。教育厅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教材和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业特色鲜明或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需要补充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九条全省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重点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教育厅在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教育厅确定,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职业院校编写专业特色教材须向主管部门申报教材规划方案、教学大纲和编写提纲,经审核同意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写。

  第四章 编写修订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修订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省级规划教材以我省区域人才培养需要、服务职业院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为导向进行编写修订。职业院校确需编写的专业特色教材,依据相关课程标准,立足学校办学特色和育人需要,充分利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成果和资源开展编写。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教材插图紧密配合教材内容,主题突出,表意清晰,科学准确,积极健康,符合大众审美习惯。质量高,无失真、变形,不过度使用。同套教材插图风格协调统一。

  (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可以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编写。联合编写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吸纳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建立教材编写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机制,对教材编写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除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外,其他教材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编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支持全国职业教育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把握教材整体设计与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教材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学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教材投入使用后,应积极收集有关师生使用情况和企业反馈意见,并结合产业升级变化进行修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及时修订:

  (一)专业教学标准或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和国家明确提出新的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九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职业院校教材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省级规划教材和专业特色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经批准同意组织编写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教材须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专业特色教材还应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备案。

  经批准同意组织编写的高职学校专业特色教材须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定、备案。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规划教材的审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由教育厅统一部署,明确受理流程,并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受理时间和要求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十二条的具体要求,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专业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中高职及职业本科衔接和相关专业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材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新编教材和根据专业教学标准或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或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集体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教育厅建立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四川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省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目录,进入教材信息库。其他教材按程序通过审核,经报教育厅备案后,纳入教材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选用使用

  第三十条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办法。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其成员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

  学科专业组应当研读、比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选用意见,经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后确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州)教育主管部门、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地区(本校)教材选用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教材建设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保障教材编写、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五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建立省级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定期公布职业院校教材目录等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教材研究工作,依托高水平院校、教科研机构等,建设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教育厅、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坚持把教材建设作为地方教育督导评估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用相关教材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四川省”“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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