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 本地居民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95元/吨;
3.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1元/m²/ 月;
4. 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10元/床/月;
5. 客运车辆按座计征,1元/座/月;
其他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上条款对应的行业标准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为促进单位和个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对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并且经分类主管部门认定为分类准确率较好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