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缴纳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相较于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女性群体往往承担更高额度的生育医疗费用开支。不过,这一生育福利的差距有望缩小。
16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到,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根据《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和全国总工会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探索将灵活就业人群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17日在国家卫健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刘娟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其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其三,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离不开地方的试点经验。刘娟称,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
第一财经注意到,在浙江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有网友7月25日提出“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自己交生育险”的疑问。对此,余杭区医疗保障分局当日回复称,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解释,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为申领人生育时可享受本市基本医保待遇,申领时已在本市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其中,7月1日以后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问题仍需另行研究。
“这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更好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刘娟称。
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需全国统一
《指导意见》提到,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刘娟表示,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
“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也即依法支付98天国家法定产假。而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刘娟称。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
其一,坚持基本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其二,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其三,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有媒体提问称,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对此,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即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此外,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没有结婚证等。
“后续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刘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