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推27项举措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热点资讯2022-08-17 16:04:06佚名

天津拟推27项举措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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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市教育两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围绕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了27项政策措施,涉及高校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大学生租房创业房租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医保参保、税费减免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

  1、教师晋升:

  将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高校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支持高校设置流动岗位,自主引进优秀企业家担任双创导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流动岗工作协议期满,业绩突出且单位急需的,高校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

  2、大学生补贴:

  对大学生租房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每月最高2500元,最长可享受24个月。

  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有求职创业意愿的本市院校毕业学年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3、社会保障:

  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创新创业期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在本市以灵活就业方式创业的,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方式创业的,可按照20%的费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税费减免: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金融支持: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

  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如下举措。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搭建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阶段有效衔接、贯通培养,鼓励各高校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推动教师把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

  2、聚焦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将创新创业元素有机融入课程,建设一批天津市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和创新创业特色课程。落实“制造业立市”重要部署,围绕12条重点产业链布局,与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共同制订培养方案,构建高校与社会优势互补、项目共建、成果共享、利益共赢的新型协同育人模式。发挥高校学科优势,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共建重大研究平台和研究基地,以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牵头,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将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培训,引导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将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责任单位:市教委)

  4、完善教师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高校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双创业绩列入破格条款。将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分别作为破格申报高校副教授和教授业绩条件之一。指导高校设置应用推广型教师岗位,并将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实际应用难题、开展高技术(含专利、标准)推广等作为应用推广型教师评聘条件。(责任单位:市教委)

  5、建立校外双创导师机制。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各高校要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其中高职院校要全面建立驻校企业家制度,吸引更多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双创导师,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各高校要有效整合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科技、教育资源,聘请行业领域专家、技术骨干,组建专业化的专兼职教师团队,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支持高校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引进优秀企业家担任双创导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流动岗工作协议期满,业绩突出且单位急需的,高校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建设一批天津市双创导师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牵头,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打造一批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活动模式,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各高校要每年举办不低于2次的创业大讲堂,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定期组织导师入校开展政策宣讲、讲座培训、交流沙龙、路演展示等活动。吸引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来津发展,举办天津市大学生创客马拉松大赛,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积极参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7、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多环节事项联办。鼓励孵化机构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对大学生租房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每月最高2500元,最长可享受24个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社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8、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图书文献等面向大学生开放。发挥高校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作用,构建从研究开发、中试熟化到工业化试生产的全链条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效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国有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需求清单,鼓励国有企业与高校共同探索开展“揭榜挂帅”合作方式,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实现产业发展对接合作。深入推进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实施天津市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通过开展体验学习、业务实践、工作交流等,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团市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有求职创业意愿的本市院校毕业学年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创业失败大学生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失败大学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创新创业期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受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障机制。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方式创业的,可按照20%的费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市以灵活就业方式创业的,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2、完善校内双创实践平台建设。鼓励大学生创业园、高校众创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服务。将大学生创业企业入孵高校众创空间数量纳入高校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指标,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作用。鼓励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发展,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校外双创实践基地建设。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优势,主动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深化产学融合,建立稳定的培养实践基地。校企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职责和权利。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持续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搭建国家级项目为龙头、市级项目为骨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计划”实施体系。(责任单位:市教委)

  14、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充分发挥区域类双创示范基地对高校创新创业的带动作用。每年举办“助企腾飞·职等你来”科技型企业专场招聘会,采取“互联网+招聘”模式,组织现场招聘会、网络云聘会、校企双选会等多场活动,广泛征集我市科技型企业对国内外人才的需求,为大学生提供求职就业、合作洽谈的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搭建双创培育平台。支持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50%及以上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孵化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及相关科研院所主管单位)

  四、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

  16、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教育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统筹,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开展线上线下就业能力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

  17、落实落细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阶段性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18、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对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或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进一步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加快推动线上经办服务,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机构要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落细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科技园设立天使基金,培养天使投资人,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20、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对接大学生成果,指导高校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政策,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大学生报名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师、创新工程师、技术经理人等培训。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科技成果的统计与评估、专利运营、营销推广,畅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路径,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强化激励导向,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开展全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专利申报天津市专利创业奖。发挥全市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势,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各高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开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促进双创项目成果转化。推动地方、企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加强合作对接,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发挥大学科技园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产业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的协同合作对接,发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大学生创业团队和项目落地提供支持。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到国企设立的“双创”基地、孵化器等平台进行孵化,借助国有企业场地、设备、应用场景等资源进行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扶持优秀双创比赛项目落地。人社、教育、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赛事

  24、完善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做好赛事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完善与学校、行业企业合作办赛的机制,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筹办,不断扩大赛事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作用。制定鼓励大学生和指导教师积极参赛的支持政策,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健全大赛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机制,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教委)

  八、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

  26、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天津市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做好政策宣传宣讲,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企业登记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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