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会上有记者提问:《指导意见》这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请问统一规范这项政策,具体涉及哪些工作?何时出台政策?另外问两个相关的具体问题,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刚才记者也提到,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小问题,我也简要回应。刚才您提到,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您刚才提到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