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蔡晓仪 实习生 曹闳禹 严亚 发自江西南昌
编辑|王禾
8月18日上午,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庭前会议中,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表示不申请回避。法庭主要就劳荣枝案在2022年6月14日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情况,就庭前会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让检察院和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具体情况发表意见。目前,上午庭审已结束,下午继续开庭。
公开信息显示,劳荣枝出生于1974年,18岁毕业于九江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学校。成为教师一年后,劳荣枝在当地认识了大她10岁的有妇之夫法子英。1996年,劳荣枝办理停薪留职后,跟法子英一起离开九江。两人流窜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间被捕,于1999年12月28日被枪决。
今日(18日)下午,法院将正式审理此案。上诉人可就一审认定的事实情况,提出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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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驳回劳荣枝提出的管辖异议
8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荣枝案二审正式开庭审理。劳荣枝此次出庭时身穿防护服、佩戴护目镜和口罩,因她提出耳朵失聪,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长时间接受审讯可能不太舒服,法官准予劳荣枝摘除护目镜和防护服帽子。劳荣枝在上午的庭审中状态平稳。
劳荣枝在庭审中提到,她不认同检察院对她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和抢劫罪起诉的罪名,并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上午,法庭主要就劳荣枝案在2022年6月14日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情况,就庭前会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让检察院和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具体情况发表意见。
合议庭未达成一致的情况包括,管辖异议、单面审讯、同步录像与笔录差异、常州案被害人是否应该出庭作证、劳荣枝申请刘军(音,法子英朋友)孙成立(音,劳荣枝同学)出庭作证、以及合肥殷某案给殷某妻子信件笔记鉴定的情况进行辩论。
关于管辖异议的问题,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案由合肥警方受理,南昌公安已将劳荣枝案移交合肥。且劳荣枝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与法子英案判决有10项实质性差异。
检察院则认为程序正当,法子英案的相关材料已经注明劳荣枝“另案处理”“在逃”,劳荣枝法子英犯下南昌案后,当地公安已介入,管辖异议不成立。法庭当庭驳回了管辖异议。
↑法官准予劳荣枝摘除护目镜和防护服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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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不存在疲劳审讯
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程序的问题。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认为,对劳荣枝涉及疲劳审讯,劳荣枝在厦门被抓移送南昌公安机关后,按照规定审讯不应超过24小时,而公安机关对劳荣枝审讯的时间精确到23小时58分,仅差2分钟。是否疲劳审讯应该以劳荣枝的感受为准,这对劳荣枝构成了难以承受的痛苦。
关于疲劳审讯的问题,检察院提到,办案人员讯问劳荣枝期间,充分保障劳荣枝的休息、饮食,曾多次询问劳荣枝需不需要休息,劳荣枝回答不需要,期间还给劳荣枝香烟和倒水。
劳荣枝则称,自己在2019年12月5日被一名侦查人员恐吓,她一心求死,又害怕被打,所以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劳荣枝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还给劳荣枝买化妆品、唇膏,不知道这是否有致幻物质,怀疑以此哄骗劳荣枝。
↑劳声桥17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外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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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案笔迹鉴定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关于合肥案笔迹鉴定问题。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此前公安机关曾排除笔迹为两人所写,且笔迹鉴定报告上有6页,而殷某妻子提到的只有3页,不知道哪3页是殷某妻子提到的。此外,不排除字迹系法子英所写,申请对法子英的笔迹进行鉴定。
检察院则表示,根据笔迹鉴定,纸条部分文字系劳荣枝所写。此前公安机关只是推断为一人所写。笔迹鉴定也具有合法性。关于笔迹鉴定的问题,法院表示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进一步核实,笔迹鉴定人员将出庭作证。
关于劳荣枝提出申请刘军(音,法子英朋友)孙成立(音,劳荣枝同学)出庭作证的情况,法庭认为,刘军此前的确认识法子英,但并非同案犯,法子英出狱时,他并没有出狱,且刘军不愿意出庭。合议庭同意刘军不出庭,也认为孙成立没有出庭的必要。
在中午休庭期间,劳荣枝姐姐表示,劳荣枝的律师在开庭前会见劳荣枝时,劳荣枝提到法子英多次威胁她,刘军曾受法子英的指使威胁劳荣枝。劳荣枝姐姐认为,劳荣枝系被法子英胁迫,劳荣枝是担心家人被法子英杀害才跟法子英在一起的。
关于常州案被害人是否应该出庭作证问题。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表示,常州案被害人一审未出庭与被告人质证,系逃避,被告人也有质证的权利,有权利就有争议的点要求他们出庭。检察院提到,常州案一名被害人身患疾病正在化疗,此前他们已向公诉机关如实陈述事实,且他们认为此案涉及隐私,不愿出庭。合议庭决定不传唤常州案两名被害人出庭。
今日(18日)下午,法院将正式审理此案。上诉人可就一审认定的事实情况,提出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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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一审委托律师:
是否参与杀人,证据是否充分是关键
开庭前,劳荣枝案一审委托律师周兆成对二审进行了解读。
1、二审可能出现哪些辩论焦点?
周兆成指出,劳荣枝是否有杀人的合谋,是否参与杀人,将会是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第一,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二审法庭要确认一审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结合被告人劳荣枝在归案后的诉讼供述,以及罪犯法子英的早前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验证,从而确认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那么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离开,这一点是否可以验证劳荣枝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或动机,需要二审法院予以查明。
第二,劳荣枝各项罪名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抢劫罪和绑架罪,是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犯罪构造中包括故意杀人的恶劣情节。所以案发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当时是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杀人的实际行为。刑法的证明标准是在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二审公诉机关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劳荣枝的杀人行为是否成立。
最后,对于劳荣枝是否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存在被胁迫,到底构成故意杀人以及抢劫罪还是绑架罪的共犯,劳荣枝犯罪情节到底如何、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都有可能成为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2、二审的关键何在?劳荣枝案有何法治意义?
周兆成认为,因为劳荣枝案历时二十多年,法子英也早已被枪决,所以本案许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以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刑法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案件和证据的要求会更高,这也体现了在刑事犯罪惩罚上的谨慎态度。
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同时就要保障人权,既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权。正义有两种方向实现,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所谓看得见的方式的正义,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要让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能够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也就是程序正义。
所以,对于劳荣枝二审,无论是在实体审理上,还是在程序审理上,都应该完美无瑕疵。因为这个案件会是依法治国的样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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